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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达科技(430737):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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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斯达科技: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无锡斯达 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 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基础上,与投资者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市场和投资者信息的双向互动式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 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沟通交流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会议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由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有: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 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
(五)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6日
无锡斯达
证券代码:430737 证券简称:斯达科技 主办券商:安信证券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无锡斯达 新能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 5票,反 对 0票,弃权 0票;本议案不存在需要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颁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信息披露基础上,与投资者就公司的发展战略、公司治理、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发展前景等进行沟通,以增进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了解和认同,同时向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反馈市场和投资者信息的双向互动式持续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对象包括公司股东、潜在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财经和行业媒体、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等。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决策造成误导;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及时回应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做好投资者咨询解释工作。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 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在投资者中树立公司良好的诚信形象;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
(四) 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五) 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
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 企业文化建设;
(六)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七) 投资者关注的与公司有关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尽量减少代表公司对外发言的人员数量;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途径: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
(四) 一对一沟通;
(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
(七) 广告、宣传或其他宣传材料;
(八) 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 现场参观;
(十) 年度报告说明会。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发布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公布。
公司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信息披露平台,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十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沟通交流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具体格式见附件二),并将会议记录、《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在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由公司对上述资料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当立即通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与投资者沟通的有效渠道。举办年度报告说明会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举办,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 2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者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其职能
第十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关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有:
(一) 信息沟通:按监管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大事件的披露;整合投资者所需要的投资信息并予以发布;回答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的相关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管理层;
(二) 定期报告:组织年报、中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工作; (三) 筹备会议: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准备会议材料;
(四) 投资者接待: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接待股东来访;
(五) 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六) 媒体合作:维护和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七) 与其他挂牌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交流、合作关系;
(八)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在不影响公司经营和泄漏公司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公司的子公司、共同控制企业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以适当方式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公司控股的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提高其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面对投资者的窗口,代表着公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其必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运营、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 (二) 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和证券、财务等相关法律法
规;
(三) 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 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
(五) 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六) 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信息披露稿件。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参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履行职务时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无锡斯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 12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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