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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域股份(001326):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鸿象有喜2023-12-28【旅游消费】28216人已围观
原标题:联域股份: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 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名。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的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23日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公司董事会及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
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名,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监事 2名,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程序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至少每六个月召开一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 10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可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名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日内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九条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10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 5日以前通知全体监事。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通知召开会议,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书面通知包括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等方式;
(二)临时会议可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情况紧急的,可以通过电话、短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网络、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名。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或录像。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审议有关议案和报告时,可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人员对有关事项作必要的说明,并回答监事会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举手方式投票表决。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和会议档案
第十八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票数);
(六)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名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名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监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名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年。
第五章 监事会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为监事正常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协助,任何人不得干预、阻挠。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财务会计报告编制过程中的行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监事发现上市公司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等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其他可能导致重大错报的情形时,应当要求相关方立即纠正或者停止,并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核查,必要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的公告和执行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对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监事会主席可组织监事进行检查,并可提出评价意见。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的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则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联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 12月 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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