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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特科技(301399):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鸿象有喜2023-12-21【旅游消费】49779人已围观
原标题:英特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现公司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2月13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现公司为完善内部管理制度,适应法律法规对于上市公司的要求,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促进公司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同时,授权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新增一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 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 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 员,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 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党组织工作经 费纳入公司预算,从公司管理费中列 支。 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 核心作用,在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 作用,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引导和监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督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领导工 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团结凝聚职 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 企业健康发展。 后续序号顺延。 | |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 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 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 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 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 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 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 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 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 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 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 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 责任。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票性质的 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 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 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 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 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 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 工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 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 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 行为,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 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连续12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对 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险 。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 三十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证券交 易所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由股东 大会审议的担保情形。 上述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 议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 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 对外担保(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除外 )应当采用反担保等必要措施防范风 险。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 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四十八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第四十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 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 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 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 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份的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 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 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 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 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 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 络方式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 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 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 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 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 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 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 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 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 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 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 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 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 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 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 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 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 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 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 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 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 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 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 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股份在买入后的36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 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 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 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 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例限制。 |
第八十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 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 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 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 者做好议案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 本条删除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 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 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 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 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 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 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 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 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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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 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还应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等规定。 |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 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 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 履行各项职责的;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 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 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 除其职务。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 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 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 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的辞职自辞 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董事 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 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1、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2、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 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独立董事 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 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 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等事项; |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 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 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 、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 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 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 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 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 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 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 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 会计专业人士且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 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 决定。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 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报股东大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2名,由董事会 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 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 ,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 | 新增一条: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百三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 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 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 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 |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 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 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 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 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 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 制。 |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 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 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 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 期1年,可以续聘。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 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
修订前 | 修订后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 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 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 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 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 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将及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公司章程》的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浙江英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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