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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川发08 (163058):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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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9川发08 :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

19川发08 (163058):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63058 债券简称:19 川发 08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2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
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
2023年12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
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日期间的利
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面向合
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四期)(品种二)
2、债券简称:19川发08
3、债券代码:163058
4、发行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5、发行总额:20.00亿元
6、债券期限:10.00年
7、票面利率:本计息期的票面利率为4.57%,本期债券采
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9年12月
6日起至2029年12月5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
12月6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
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兑付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2月6日至2023年12月5
日。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5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5.70元
(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2月5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债券付息日:2023年12月6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
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
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
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
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以及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
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
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
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51号环球金融中心四
川发展大厦
联系人:陈文吉
联系电话:028-80587176
2、受托管理人: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16号院1号楼
联系人:韩通
联系电话:010-56052090

特此公告。

Tags: 投资 债券 金融 银行 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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