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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云能源 (127296): 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鸿象有喜2023-11-10【焦点新闻】45637人已围观
原标题:15云能源 : 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2023年付息公告
债券代码:127296 债券简称:15云能源
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17日
由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
年11月17日发行的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云能源,代码127296。
3、发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债券余
额:2.56亿元);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7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7年票面年利率为4.80%,
在存续期前7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末,发行人
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7年票面年利率4.80%加上上调基点或减去下
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
券的第7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1
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11
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22每年的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25年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
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20%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
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均
联系人:吕宜恒
联系电话:0871-64980506
邮政编码:650228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俊成
联系电话:010-57631022
100033
邮政编码: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层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债券代码:127296 债券简称:15云能源
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023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
? 债券付息日:2023年11月17日
由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2015
年11月17日发行的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1月17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
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
为保证付息工作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
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5年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公司债券。
2、证券简称及代码:15云能源,代码127296。
3、发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4、发行总额和期限:本期债券总额为人民币15亿元(债券余
额:2.56亿元);本期债券为10年期固定利率债券,附第7年末发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5、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6、债券利率:本期债券在存续期内前7年票面年利率为4.80%,
在存续期前7年固定不变;在本期债券存续期的第7年末,发行人
可选择上调或下调票面利率0至300个基点(含本数),债券票面年
利率为债券存续期前7年票面年利率4.80%加上上调基点或减去下
调基点,在债券存续期后3年固定不变。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
券的第7年末是否将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
人。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7、计息期限:自2015年11月17日至2025年11月16日。若
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5年11
月17日至2022年11月16日。
8、付息日: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2016年至2025年每年的11
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
作日);若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6年至2022每年的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9、兑付日:2025年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公休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2022年11月17日(如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及
公休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0、信用级别: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综合评定,
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A,本期债券的信用等级为AAA。
11、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5年12月21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次付息方案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1月17日至2023年11月16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票面利率及付息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4.80%,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48.00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1月16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期债
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付息时间:2023年11月17日。
三、付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
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
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
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公告为
准。公司将在本期债券付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
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
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证登上
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
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本期
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
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
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
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
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 20%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
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
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
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及国务院常
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对境
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
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1、发行人:云南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中路616号
法定代表人:胡均
联系人:吕宜恒
联系电话:0871-64980506
邮政编码:650228
2、主承销商: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2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金沙门路 号西南证券总部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李俊成
联系电话:010-57631022
100033
邮政编码: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层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邮政编码:200120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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