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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华化学(301518):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鸿象有喜2023-11-07【焦点新闻】20085人已围观
原标题:长华化学: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长华化学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 25.75元/股,并于 2023年 8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0,512.8204万股变更为 14,017.8204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3、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8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 6日收盘,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5.7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上述延长承诺锁定期的股份未解除限售前,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将遵守相关承诺。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 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华化学”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 号》、《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本次长华化学相关股东承诺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113号)同意注册,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505万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格为 25.75元/股,并于 2023年 8月 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由 10,512.8204万股变更为 14,017.8204万股。
二、相关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情况
1、公司控股股东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江苏长顺集团有限公司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顾仁发、张秀芬、顾倩、顾磊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
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若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3、公司其他股东承诺
公司股东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
4、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张家港华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张家港能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或张家港泰金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3)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4年 2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除权、除息的,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
(4)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将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
(5)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锁定的其他相关规定。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上述承诺情况详见公司于 2023年8月 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三、相关股东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至2023年11月 6日收盘,在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 25.75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根据上述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上述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 | 与公司关系 | 直接持股 | 间接持股 | 原股份可上市 交易日期(非交 易日顺延) | 延长锁定期后 股份可上市交 易日期(非交易 日顺延) |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数量 (万股) | 占比 | ||||
江苏长顺集团 有限公司 | 控股股东 | 6,226.6851 | 44.42% | 5.0000 | 0.04%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张家港华金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其他股东 | 1,894.7700 | 13.52% | - | -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张家港泰金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其他股东 | 355.0000 | 2.53% | - | -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张家港能金企业 管理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 其他股东 | 191.5000 | 1.37% | - | -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顾仁发 | 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 | - | - | 3,739.0111 | 26.67%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张秀芬 | 实际控制人、 董事 | - | - | 2,563.6740 | 18.29%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顾磊 | 实际控制人、 董事 | - | - | 260.0000 | 1.85%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顾倩 | 实际控制人、 董事会秘书 | - | - | 353.0000 | 2.52%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陈凤秋 | 董事、总经理 | - | - | 500.0000 | 3.57%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孙建新 | 财务总监 | - | - | 40.0000 | 0.29%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徐文跃 | 副总经理 | - | - | 185.0000 | 1.32% | 2026年8月3日 | 2027年2月 3日 |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行为符合其关于股份锁定的相关承诺,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华化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盖章签字页)
保荐代表人:
陈勇 尹鹏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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