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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元(600380):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鸿象有喜2023-10-12【焦点新闻】75690人已围观
原标题:健康元: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B座 11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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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00824-017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年 10月 12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皇甫天致律师、黄俐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3年 9月 21日召开的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 26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0月 12日(星期四)15点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二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0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2日 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俞雄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627,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98%。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178,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兼总裁俞雄先生现场出席,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董事兼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邱庆丰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林楠棋先生、独立董事霍静女士、彭娟女士、覃业志先生、印晓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监事余孝云先生现场出席,监事彭金花女士、幸志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赵凤光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副总裁张雷明先生线上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06,8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2276%;反对7,020,71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72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606,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2276%;反对7,02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275,8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111%;反对 7,020,71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723%;弃权 2,33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16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皇甫天致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黄俐娜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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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6F20200824-017号
致: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年 10月 12日(星期四)召开。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德恒”或“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皇甫天致律师、黄俐娜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章程》;
(二)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三)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布的《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四) 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 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 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德恒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
1. 根据 2023年 9月 21日召开的公司八届董事会三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 公司于 2023年 9月 22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之间间隔已达到 15日,股权登记日(2023年 9月 26日)与会议召开日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个工作日。
3.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
(二) 本次会议的召开
1.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年 10月 12日(星期四)15点在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 17号健康元药业集团大厦二号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2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 10月 12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3年 10月 12日 9:15-15:00。
2. 本次会议由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俞雄董事主持,本次会议就《股东大会通知》中所列议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监事等签名。
3. 本次会议不存在对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21,627,6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598%。其中: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居民身份证、证券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6,178,89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918%。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二)参加现场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兼总裁俞雄先生现场出席,董事长朱保国先生、副董事长刘广霞女士、董事兼副总裁兼财务负责人邱庆丰先生、董事兼副总裁林楠棋先生、独立董事霍静女士、彭娟女士、覃业志先生、印晓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监事余孝云先生现场出席,监事彭金花女士、幸志伟先生以视频方式出席;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赵凤光先生现场出席本次会议,副总裁张雷明先生线上列席本次会议,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资格和提案程序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无股东提出临时提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了表决。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代表、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共同负责进行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五、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606,8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4.2276%;反对7,020,71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724%;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14,606,89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2276%;反对7,020,7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5.772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中长期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三期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12,275,89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2.3111%;反对 7,020,718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5.7723%;弃权 2,331,0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9166%。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为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六、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
肖黄鹤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皇甫天致
见证律师:_________________
黄俐娜
二〇二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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