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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能源(001286):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鸿象有喜2023-08-24【焦点新闻】81391人已围观
原标题:陕西能源: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
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时间,
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管理部备
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他需要受到相关监管机构政策监管的附属
公司以及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下述可能对公司债券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幕信息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知情
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有关附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有责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附件2)并及时核实;董事
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证券管理部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
类管理,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
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前,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相关
当事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应按照《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
报告、备案程序,由证券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
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管理部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保密协议,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十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证券管理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
规意识,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
出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
幕交易。
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然人)
2.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法人)
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
附件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1]
附件2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法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1]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附件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注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报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 案。 [注2]: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填写是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等;是自然人的,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 等。 [注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4]:填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证券法、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者要求。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及具体适用条款。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
平原则,保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制度》《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知情人档
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
任人,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证券管理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具体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
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和报送等相关工作。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
第三条 涉及内幕信息的公司有关部门和单位具体负责本部
门和单位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的管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如存在涉嫌违反内幕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
度的,由公司证券管理部负责调查内幕信息泄露及内幕交易时间,
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或保密协议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本制度
的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
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
保密工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
或按照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公开披露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
资料,须经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同意(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长或董事会审核),并报证券管理部备
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分公司、纳入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他需要受到相关监管机构政策监管的附属
公司以及对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上市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
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
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
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
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
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
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
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同时包括下述可能对公司债券
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
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
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内幕信息的具体标准按照《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
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
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
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
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
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
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以及知情
人的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等相关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
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
司、子公司及其有关附属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
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
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项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内幕
信息知情人有责任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依据
各项法规、制度及时控制内幕信息的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1及附件2)并及时核实;董事
会秘书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三)证券管理部应对填报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进行分
类管理,根据同一内幕信息事项截止到信息公开前的整个流程,
了解汇总所涉及的所有知情人员,负责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见附件3),并按照规定向监管部门报告备案;
(四)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材料至少保存10年以上。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
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
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
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
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
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报送有关监管机构备案前,公司董事会对备案文件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
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
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合并、分
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
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要求相关
当事人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制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备
案表》外,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当
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买卖公司
股票的情况,应按照《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有关
报告、备案程序,由证券管理部进行登记备案。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检查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遇到可能是因为内幕
信息泄露导致的股价异动时,公司应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其
关系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自查。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
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交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管理部应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 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情人范围控制到最小,并签订保密协议,确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
保密责任。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
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得利用其股东地位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第十条规定
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须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四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
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
证券管理部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
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
规意识,坚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防止
出现敏感期内及六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坚决杜绝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
幕交易。
发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
息,或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
进行交易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并可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
理结果报送陕西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
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
重大损失并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
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
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内幕信息,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
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
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自然人)
2.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法人)
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备案表
附件1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然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姓名 | 所在部门(公 司)和职务 | 身份证号码 | 证券账户 | 内幕信息 知悉时间 | 内幕信息 知悉地点 | 内幕信息知悉 方式[注2]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 内幕信息获取 依据[注4] | 签名 [注5] |
内幕信息 的内容 | |||||||||
注 |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 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
3.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4.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该依据 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5.签名即表示承诺本人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 |
填写要求 | 本表由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本人填写并签名,由所在部门或公司汇总后提交公司证券管理部。 |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法人)
内幕信息事项:[注1]
企业名称 | 企业代码 | 证券账户 | 与公司关系 [注2] | 内幕信息知 悉时间 | 内幕信息知悉 地点 | 内幕信息知悉 方式[注3]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4] | 内幕信息获取 依据[注5] |
内幕信息 的内容 | |
注 |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 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指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方、中介机构等; 3.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5.填报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要求。应列明 该依据的文件名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
填写要求 | 本表由知情人企业负责人填写并签名。 |
本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已经向相关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公司负责人签名(公章): 年 月 日附件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附件3
陕西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
证券简称: 证券号码: 报备时间:
内幕信息的内容[注1] | |||||||||
内幕 信息 知情 人 | 序号 | 企业名称或 自然人姓名 | 企业代码或自 然人身份证号 | 证券账户 | 与上市公司 关系[注2] | 知悉时间 | 内幕信息所处 阶段[注3] | 内幕信息获取 依据[注4] | 信息公开披露情况 |
注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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