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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报]首钢股份(000959):2023年年度报告
鸿象有喜2024-04-23【能源环保】23163人已围观
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北京首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提名委员会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会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提名计划或方案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提名计划或方案。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
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 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
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 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
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公司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应随时召开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也
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其成员有关联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有关决议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未获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开披露之前,非因法定原因、有权机关的强制命令和公司许可,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条例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条例进行修订,报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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